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自住住房 一、提取条件 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购买二手房且该套房屋为家庭首次购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购买二手房且该套房屋非家庭首次购房的,须持有房屋产权满半年后再办理提取手续,按照相关规定须持有房屋产权一定期限才能再上市交易的二手住房除外。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也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 2.购买房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4.购买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5.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二、提取要件 须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一)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或《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购房合同; (二)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且职工或配偶属于外地户籍的,使用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以及省会城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或《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增值税发票。 (三)购买我市二手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 2.增值税发票或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且职工或配偶属于外地户籍的,使用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以及省会城市二手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 2.增值税发票。 (五)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六)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缴款收据或契税完税凭证;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使用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材料代替。 (七)购买拍卖房的,需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八)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首次提取时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三、注意事项 1.职工及配偶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前,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职工退休、死亡等销户型提取除外。 2.职工及其配偶在一年内发生全款购房、偿还商业贷款、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多项住房消费行为的,可就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存在违规提取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终止办理该笔提取业务,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资金,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取消职工1年至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纳入征信系统,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职工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为目的,办理购房网上签约后退房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追回提取资金,并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对违规提取职工予以处理。 5.职工可通过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重庆公积金中心”等线上服务平台办理提取,具体要求详见上述服务平台“温馨提示”,如有疑问,可前往相应分中心、办事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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