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按照国家和市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调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50%,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70%,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二档参保人员在一档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二、本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报销比例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2日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前,市医保局制定印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我市各级医保部门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精神,进一步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调整我市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 二、《通知》主要内容 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一档参保人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50%(原为40%);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70%(原为65%)。二档参保人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75%(原为72%);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55%(原为50%)。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三、《通知》执行 《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报销比例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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