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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参保单位女职工符生育后,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按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020-1-5 15:21| 发布者: cqshebao| 查看: 109| 评论: 0|来自: www.cqshebao.net

一、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按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四、具体休假事宜请和单位协商解决。

五、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因此,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和工资不应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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