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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2020-12-3 18:51| 发布者: cqshebao| 查看: 90| 评论: 0|来自: www.cqshebao.net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违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风险,惩戒个人失信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贷款通则》(人总行令〔1996〕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管理系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

第二章  个人失信行为

第五条 个人失信行为分为提取失信行为、贷款失信行为、贷后还款失信行为。

第六条 提取失信行为包括: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二)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三)提取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七条 贷款失信行为包括: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贷款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八条 贷后还款失信行为包括:

(一)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达到一定期数的;

(二)贷后还款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  个人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九条 个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一般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未遂的;

(二)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轻微的。

第十一条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较重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经批评教育后,全额退回提取资金的;

(二)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办理公积金贷款未遂的;

(三)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连续满3期以上(含3期)6期以下的;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较重的。

第十二条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严重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经批评教育后,拒不退回提取资金的;

(二)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含未遂);

(三)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

(四)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连续满6期以上(含6期)的;

(五)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失信行为的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一般失信行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对失信个人进行政策宣传和教育,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并自失信行为发现之日起,取消失信个人1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第十四条 对较重失信行为,可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自失信行为发现之日起,取消失信个人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二)向失信人所在单位书面通报;

(三)将失信信息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五条 对严重失信行为,可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自失信行为发现之日起,取消失信个人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二)向失信人所在单位书面通报;

(三)将失信信息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六条 对个人失信行为中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失信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对发现的疑似失信行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向职工本人、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本人及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

职工拒不配合调查核实的,可将失信行为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八条 职工配合调查并提供制假贩假等违法线索的,可减轻或者不予惩戒。

第十九条 在调查过程中,职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职工提出的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经调查,个人失信行为属实的,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惩戒。实施惩戒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认定结果、惩戒措施等书面告知失信个人。

对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达到一定期数等证据确凿的失信行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直接予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惩戒措施以书面或短信等方式告知失信个人。

第二十一条 失信个人在惩戒期内再次出现失信行为的,可追加惩戒。

第二十二条 职工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异议申请,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受理核实,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职工。

第二十三条 经核实原失信行为认定不当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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