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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个人养老保险补缴详细说明

2012-5-13 10:34| 发布者: cqshebao| 查看: 65| 评论: 0|来自: www.cqshebao.net

重庆市对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作了如下规定:

1.失业职工

具有重庆市城镇户口,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过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补缴

对重庆市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应参保未参保国有或集体企业,原企业职工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对重庆市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职工,本人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灵活就业人员

具有重庆市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含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补缴不得早于2003年7月;农转非后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农转非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

具有我市城镇户口,复员退伍未统一安置就业的退伍军人,可从复员退伍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其中:2003年7月1日后农转非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可从复员退伍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农转非之月。

4.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

在重庆市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5.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

具有重庆市城镇户口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以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

2003年7月1日后农转非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以与雇工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农转非之月。

其他个体工商户雇工(含农村户口、市外户口)可从申报之月起参保,不得补缴。

6.曾在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2006年10月1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具有本市户口,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申报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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