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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5626元/年(5469元/月)

2019-7-30 14:05| 发布者: cqshebao| 查看: 142| 评论: 0|来自: www.cqshebao.net

2019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5626元/年(5469元/月)


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上限为16407元
下限为3282元


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分别为2019年度我市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60%。

·以上标准不包括核定补缴历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


如何核定缴费基数?


随单位参加职工“五险”的,职工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初次参加工作的,当年月缴费基数为起薪当月工资;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本人月缴费基数可结合自身情况,在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中自行选择。


·2019年5月1日起,“社保降费”政策落地实施,调整扩大了个人身份参保可选择的缴费基数范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可在2019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自行选择;

·2019年度我市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已经参保的可以选择变更一次2019年的缴费基数档次;

·有缴费能力的,也可像随单位参保人员一样,按照2019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缴费。


按照最新缴费基数

单位和个人每月分别缴好多?
用缴费估算器试算一下

↓ ↓ ↓

估算器-01



养老待遇按什么标准计算?


计算2019年新退休人员及计发在职死亡人员待遇时,需使用的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适用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764元(6814元/月)


个人平均缴费指数分段计算,2018年12月及以前年度的缴费指数,使用对应年度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9年的缴费指数使用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PS:2020年及以后年度的相关待遇计发,待国家出台过渡办法后按规定执行。


政策规定,2019年办理退休的仍按上年度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说2019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并不会影响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哦~



补缴职工养老基数如何核定?


对符合渝人社发〈2013〉66号、渝人社发〈2013〉151号、渝人社发〈2013〉19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需在2019年内补缴1993年3月至2018年12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上述文件规定的补缴办法及标准计算,其中:

在计算应补缴历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适用的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继续使用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272元(6106元/月)计算;


对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补缴2018年及其以前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补缴期间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使用补缴年度对应的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


对以个人身份补缴2018年及其以前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年度缴费比例均为20%。


工伤待遇计发标准?


2019年内计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使用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764元作为计发基数。



职工医保补缴基数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已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按照渝人社发〈2013〉35号规定,申请补缴2018年12月前历年医保费的,核定其补缴基数上、下限适用的上年度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019年继续使用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272元(6106元/月)


申请补缴2019年当年医保费的,适用2018年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5626元(5469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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