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及财政部近日联合颁布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该政策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企业职工在特定情形下的基本生活需求。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若因病或因非工作原因致残,并经法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均有资格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此项津贴的资金来源明确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确保了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在津贴标准与支付期限方面,《暂行办法》明确指出,月津贴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时长将依据申请人申领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确保制度实施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同时,随着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步伐,病残津贴的标准也将同步进行相应调整,以保障受益人的生活水平不受物价等因素影响。 关于病残津贴的领取地与条件,《暂行办法》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确保每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都能在正确的地点享受其应得的权益。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个人将无需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但若重新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继续缴费,则从恢复缴费的次月起,病残津贴将暂停发放,体现了制度设计的灵活性与公平性。 此外,《暂行办法》还强调了严格的资格审核与复查鉴定机制。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必须持有由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市(含设区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省级人社部门将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一旦发现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情况,将立即停止发放津贴,并依法处理任何以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津贴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与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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