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职工退职生活费计发办法 一、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办理退职,并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其计算公式为: T1=AB+K/120 T1--退职生活费 A--职工退职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B--系数,即缴费满15年的按15%计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发1%,最高不超过20%。 K--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 二、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可办理退职,并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其计算公式为: T1=AB+K/120+(1%AQM1+70)(M1/M) T1--退职生活费 A--职工退职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B--系数,即缴费满10年的按15%计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发1%,最高不超过20%。 M--M1+建立个人帐户之月至办理退职当月的全部年限,计算到“月”。 K、Q、M1与附件一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的含义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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